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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储士金与王护前、汪尊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士金,王护前,汪尊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626号原告:储士金,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王护前,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汪尊富,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原告储士金与被告王护前、汪尊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储士金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昌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