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储士金与王护前、汪尊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士金,王护前,汪尊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626号原告:储士金,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王护前,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汪尊富,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原告储士金与被告王护前、汪尊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储士金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昌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