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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427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95年3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日决定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秋莲、刘恋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许某在漳浦县绥安镇“巴洛克酒吧”内,将酒吧男模集中到二楼波士顿包厢内,询问该酒吧男模微信群消息泄露问题。期间,被告人许某查看部分男模手机微信后怀疑系余某泄露并质问余某,余某予以否认,被告人许某即脚踢余某致其倒地,并拳打倒在地上的余某,后又伙同崔永平(另案处理)对余某拳打脚踢,致余某受伤。经鉴定,余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右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材料。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供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许某将同在漳浦县绥安镇“巴洛克酒吧”上班的其他男模特集中到酒吧二楼的“波士顿”包厢内,质问酒吧男模特微信聊天群消息被泄露的事。期间,被告人许某查看了部分男模特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后怀疑系余某泄露了消息,即脚踢余某致其倒地,并拳打倒地的余某,后又伙同另一酒吧男模特崔永平(另案处理)对余某拳打脚踢,致余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右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余某已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许某赔偿被害人余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6万元。赔偿款已履行。被害人余某对被告人许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许某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许某的到案经过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民事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证人黄某、杨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余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因琐事与余某发生纠纷时,伙同他人对余某拳打脚踢致轻伤,其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归案后,被告人许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及所提请适用的法律条文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伟均代理审判员  周瑞壬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佳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