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陈乐强等与济南金行塔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乐强,陈保良,柏玉芳,张艳梅,刘佳荣,陈乐村,杨振杰,柏广林,耿建民,李婷婷,济南金行塔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930号申请执行人陈乐强,男,生于1956年1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陈保良,男,生于1981年9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柏玉芳,女,生于1960年5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张艳梅,女,生于1965年12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刘佳荣,女,生于1966年2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陈乐村,男,生于1951年11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杨振杰,男,生于1954年2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柏广林,男,生于1959年10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耿建民,男,生于1969年9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李婷婷,女,生于1981年6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济南金行塔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许兰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乐强、柏玉芳、张艳梅、刘桂荣、陈乐村、杨振杰、柏广林、耿传民、陈保良、李婷婷与被执行人济南金行塔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多家银行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在章丘城区无登记房产;经查询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经查询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有登记股权。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商初字第2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蒋忠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