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董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董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闵齐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翁 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