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4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与天津挂月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天津挂月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42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董红喜,行长。被执行人天津挂月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挂月集团有限公司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019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挂月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底改制完毕,现该公司无实体产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0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