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何现英与张敏、古长寿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何现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敏,女,汉族。被执行人古长寿,男,汉族。本院受理何现英申请执行张敏、古长寿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现英于2015年9月18日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张敏、古长寿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671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郑黄执字第460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杨毅杰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