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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民字第9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库车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库车县森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米光全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车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库车县森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米光全,朱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库执民字第903-1号申请执行人库车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库车县。法定代表人毕泗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库车县森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车县。法定代表人米光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米光全,男,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住库车县。被执行人朱秀兰,女,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库车县。本院依据库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做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米光全、朱秀兰有一套位于库车县天山路库车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号住宅楼2单元601室的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米光全、朱秀兰所有的库车县天山路库车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号住宅楼2单元601室。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陈健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曹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