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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万民初字第05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喜朋诉被告任贺、刘海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朋,任贺,刘海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万民初字第05070号原告李喜朋。被告任贺。被告刘海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朋诉被告任贺、刘海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10月19日通知原告在2015年10月26日前缴纳诉讼费用,原告至今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振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