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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徐勇等与蒙庭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勇,唐春蓉,蒙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徐勇,男。申请执行人:唐春蓉,女。被执行人:蒙庭伟,男。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徐勇、唐春蓉申请执行蒙庭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徐勇、唐春蓉的申请,同意对该案在诉讼中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高坪民保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蒙庭伟、严敏在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的房屋征收补偿款32.5万元解除冻结。二、对蒙庭伟在顺庆区高都路二段西侧88号钻石广场10号楼1-1704号房屋(建筑面积94.05平方米)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