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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新奇与范丽娟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范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84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住罗田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曾祥发,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范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范某及被告人范某的辩护人曾祥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范某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仁寿巷4号仁兴公寓××房,以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3929元及投注单据23张。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范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均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范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范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范某参与时间较短,作用较小,获利甚微,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范某因贪图小利而触及犯罪,犯罪恶性较低。3.被告人范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范某判处拘役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范某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仁寿巷4号仁兴公寓××房,以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3929元及投注单据23张。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曾某甲、曾某乙、梁某、刘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人唐某、吴某、张某乙、金某、杨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投注单,赌资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范某的供述及相互辨认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范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范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范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但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某系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范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并无主从之分,辩护人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陈某、范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决定对其均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范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三、缴获的赌资人民币3929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柯乐榕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