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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袁致平与王兆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致平,王兆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655号申请执行人袁致平,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王兆康,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本院在执行袁致平与王兆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19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兆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袁致平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45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兆康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院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1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本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