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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四川海华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与沈光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四川海华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广汉经济开发区台北路西三段。法定代表人:SYEDHISHAMBINSYEDWAZIR(马来西亚籍).委托代理人:罗宁(一般代理),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光熙,男,汉族,60岁。委托代理人:周亚(特别代理),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军(一般代理),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海华石油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光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海华石油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20.50元,由原告负担,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交清(此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叶成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