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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新疆天恒基典当有限公司与张淑红、包龙泽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天恒基典当有限公司与张淑红、包龙泽、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执 行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乌垦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恒基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法定代表人赵伟敏,被执行人张淑红,女,汉族,1965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包龙泽,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2701号尚品家园1-3、4。法定代表人张淑红,被执行人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2701号尚品家园7-2-1001。法定代表人包龙泽,被执行人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乌北站公路619号。法定代表人包龙泽,本院在执行新疆天恒基典当有限公司与张淑红、包龙泽、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次执行标的4000000元,申请执行费42400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淑红、包龙泽、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无股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证经字第1347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建华审判员  刘从丹审判员  袁 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博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