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田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13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田某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小方村自己经营的小店内,摆放麻将桌供他人搓“四川麻将”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至2015年7月8日晚被查获。现场查获被告人田某及参赌人员杨某、刘某等人,并扣押赌具麻将一副、头薪款40元。经查,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8日期间,被告人田某共抽取头薪约8000元人民币,该款现已退清并暂存于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赌具麻将一副、头薪款40元、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王某、窦某、刘某、杨某、宋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出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田某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田某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随案移送的赃款40元及暂存于本院的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麻将壹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修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斯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