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任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