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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梁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赵XX,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梁XX,女,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被执行人赵XX,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赵XX,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赵XX与梁XX、赵XX、赵XX继承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房屋过户至丛XX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海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