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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况夫才与陈冬冬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670号申请执行人:况夫才,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陈冬冬,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况夫才申请执行陈冬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2000.00元。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的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未能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况夫才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龚明华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