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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建莉与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434号申请执行人:邓亚莉,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马战,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邓亚莉与马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终字第00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淮民一终字第00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