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葛志文诉宋家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志文,宋家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896号原告:葛志文,男。被告:宋家文,男,住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葛志文诉被告宋家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2015年9月1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志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加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志文起诉称:我与被告是相邻关系,我住道南,宋家文住道北,我两家是前后屋邻居,我们前后相隔一条道,4米宽,16米长,宋佳文没有土地使用证。2010年宋家文强行在我房屋公共的4米宽便道南北用石棉瓦堵死,严重侵害我的通行权。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宋家文将房前的东边公用便道的杖子撤掉;2.宋家文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宋家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葛志文与宋家文住在桦甸市胜利街道仁义委三组油页岩家属区,葛志文房屋坐北朝南,南面开门,北面无后门。宋家文房屋坐北朝南位于葛志文院落正北方向,大门朝向南面。两家相隔一条东西向道路,葛志文房屋与宋家文房屋在道路最东侧把边。葛志文与宋家文院落东边界以外无道路,为他人耕地。宋家文用石棉瓦将道路东边封住,宋家文将其院落南边界(大门以东)延伸至东边界用石棉瓦杖子围住。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照片、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现场踏查情况说明。本院认为:葛志文主张宋家文设置的杖子侵害了其通行权,庭审中葛志文自认其从南门进出,杖子没有堵住家门,结合本院现场调查,宋家文设置的杖子并未堵住葛志文出入必经通道,对其生产生活未造成影响,故对于葛志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望双方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和好息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志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葛志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佩代理审审员王红波人民陪审员 韩贵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书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