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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与张拥军等适合特殊程序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张拥军,方荔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3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负责人:汤霞,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拥军,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方荔莉,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特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拥军、方荔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拥军、方荔莉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254497.95元及利息,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372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拥军、方荔莉所有位于无为无城镇京华苑小区2幢404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无房字第0088**号、无房字第008822-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道云审 判 员  钟庆木助理审判员  潘XX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世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