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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5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5496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