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怀争与慈溪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于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慈溪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张怀争,于赛,沈心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怀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心民。上诉人慈溪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怀争、于赛、沈心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甬慈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慈溪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慈溪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甬慈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森审 判 员 朱亚君审 判 员 赵保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