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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济南齐发纸业有限公司与济南润萱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齐发纸业有限公司,济南润萱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商初字第2049号原告济南齐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志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兴华,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本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济南润萱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初保光,职务不详。原告济南齐发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发公司)与被告济南润萱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兴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兴华到庭参加诉讼,润萱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发公司诉称,2015年6月9日,齐发公司与润萱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润萱公司向齐发公司购买纸品货物,双方对纸品的名称、数量、价格、规格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双方的结算数额以具体实际到货数量为准,合同另对质量标准、交货方式、验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最后,双方还约定签订前的欠款逾期支付的按本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签订后,齐发公司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向润萱公司交付了货物,润萱公司收货后予以验收。结算时间届满后,齐发公司多次要求润萱公司支付货款,但润萱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时至今日,润萱公司尚欠货款74800元,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润萱公司还应向齐发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润萱公司向齐发公司支付货款74800元、违约金(逾期每日按迟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实现债权费用3615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润萱公司承担。原告齐发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销售合同一份;2、收条二份;3、银行退票的转账支票一份;4、欠条一份。被告润萱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供方齐发公司、需方润萱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双方约定齐发公司向润萱公司供应纸品,总货款为53089.46元,运输方式及运费承担:汽运、供方承担;交货地点:山东金丰印业有限公司,联系人高升;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3日内;结算金额以具体实际到货数量为准;结算方式及付款时间:现金结算,货到1月内结清全部货款;违约责任:如需方逾期付款,需方每日按迟付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给供方违约金。本合同签订以前需方所欠的所有货款于2015年6月20日前全部结清,未按时结清的,按本合同处理。2015年6月11日,齐发公司依据上述合同向润萱公司供应了相关货物价值53576元,润萱公司一直拖欠该货款。另查明,2015年5月17日,齐发公司向润萱公司供货,2015年5月19日,润萱公司的高升出具欠条,内容:今欠到齐发公司纸款21224元,于6月底结清。本院认为,润萱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债务应当清偿。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涉案买卖合同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齐发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润萱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货款,逾期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齐发公司主张货款5357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齐发公司一并主张另笔货款21224元,并无不妥,且涉案合同亦有相关约定,本院一并予以支持。齐发公司主张违约金,其主张的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根据公平的原则依法予以调整,酌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30%予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齐发公司主张实现债权费用,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涉案合同未见相关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润萱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齐发纸业有限公司货款74800元;二、被告济南润萱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齐发纸业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3576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1224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30%予以计算;三、驳回原告济南齐发纸业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870元,均由被告济南润萱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兴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