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小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和江舟与高战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江舟,高战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小字第157号原告:和江舟,女,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高战国,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韩国庆,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杰,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原告和江舟诉被告高战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建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和江舟于2015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和江舟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江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江舟负担。审判员 李建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炎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