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天地、王智艳、戴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天地,王智艳,戴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天地,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庄头营东区**号,身份证号1308021988********。被执行人王智艳,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双塔山南街政府家属院**号,身份证号1308031964********。被执行人戴向明,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桃李街银领家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8021971********。本院在执行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天地、王智艳、戴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晓军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