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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202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威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