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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4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信潮与温岩敏、吴信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信潮,温岩敏,吴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222-1号申请执行人曹信潮,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温岩敏,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吴信华,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曹信潮与被执行人温岩敏、吴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温岩敏、吴信华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温岩敏、吴信华��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温岩敏、吴信华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温岩敏、吴信华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