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唐某甲,公司职员。被告唐某乙,银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审判员 唐咸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龙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