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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民初字第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453号原告许某,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某,农民。原告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其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07年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习惯不同,经常吵架,被告长期不归家,体会不到家庭的幸福,自己照顾自己没人倾诉和理解,由于无法忍受这种生活,故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4月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王某离家出走多年,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村委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本案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鉴于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本案对原、被告双方的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暂不予理涉,如双方存在争议,可另行协商或主张。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 刚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魏 星书 记 员  呼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