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书琴诉向元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此款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已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杨 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用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