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3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与赵华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625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顾建文,局长。被执行人:赵华康,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253。系个体工商户“珠海市香洲康大杂货店”经营者。(经营场所:珠海市香洲海港路**号酒店西侧之三)。关于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与赵华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城非诉审字第25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华康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4元至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