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廖伟嫦诉张发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伟嫦,张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廖伟嫦,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发新,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紫法中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发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廖伟嫦借款7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廖伟嫦于2015年4月22日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发新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发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河紫法执恢字第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锐 光审判员 郑清海审判员江火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前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