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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633周庆胜与穆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胜,穆加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周庆胜,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卢慧磊,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加永,男,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周庆胜与被告穆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一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庆胜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慧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加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庆胜诉称:2013年10月22日、2014年1月21日、7月3日,被告穆加永三次借原告现金44000元,约定还款期限及违约金为日1%。后被告仅归还7500元本金,余款欠拖不还。故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6500元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穆加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经周井昌(原告未起诉)担保,被告穆加永出具格式借条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4月22日,逾期每超一天加收1%违约金。2014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9000元,未约定还款期,但有约定逾期每超一天加收1%违约金。后归还本金7500元,2014年7月3日,被告穆加永出具格式借条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7月13日,逾期每超一天加收1%违约金。以上共计借款44000元,尚欠本金36500元未还引发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举证的借条三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穆加永出具欠条向原告借款,应该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对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约定违约金过高,应参照民间借贷利息年利率24%计算。被告穆加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可以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穆加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庆胜支付借款人民币36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如下:本金10000元自2014年4月23日起算,本金11500元自2015年10月10日起算,本金15000元,自2014年7月14日起均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7元由被告穆加永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3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