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华国亮与王春和、周苏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国亮,王春和,周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188号申请执行人华国亮。委托代理人杭娇娇(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春和。被执行人周苏云。华国亮申请执行王春和、周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276236.12元,执行费人民币25162.00元。我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华国亮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苏云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首封系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且已有抵押。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18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诗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