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长汀汀州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梅、潘永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汀汀州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梅,潘永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长汀汀州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廖永荣,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思青,副行长。被告付梅,女,1968年3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长汀县。被告潘永富,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长汀县。原告长汀汀州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梅、潘永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就尚欠原告的借款已达成了庭外和解,双方的纠纷已解决。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汀汀州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交纳297元,由原告长汀汀州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利荣审 判 员 段小华人民陪审员 戴月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春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