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一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宋明远与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毋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远,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毋玉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00145号原告宋明远,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中海,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318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新,经理。被告毋玉平,女,汉族,1969年4月14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兴华路249号。负责人:秦瑞贤,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远与被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毋玉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明远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明远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立军代审判员 张丽平代审判员 位青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境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