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惠山朝鲜饭店、张舰、张文金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白山市惠山朝鲜饭店,张舰,张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山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40号。法定代表人王辅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波,男,1964年4月11日生,汉族,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晓斌,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白山市惠山朝鲜饭店,依据:白山市气象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舰,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舰,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白山市惠山朝鲜饭店总经理,住白山市八道江区通沟街三委*组。被执行人张文金,男,194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钦村路*****号***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惠山朝鲜饭店、张舰、张文金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贵金审 判 员 庄鸿图代理审判员 丛金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新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