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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一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黄先宏诉王恩贵、汤爱珍、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先宏,王恩贵,汤爱珍,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1382号原告:黄先宏,男。被告:王恩贵,男。被告:汤爱珍,女。被告: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恩贵,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先宏诉被告王恩贵、汤爱珍、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先宏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恩贵、汤爱珍、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王恩贵、汤爱珍、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先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黄先宏负担。审 判 长  杨一祥人民陪审员  章 敏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瑾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