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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贲爱霞与田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贲爱霞,田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428号申请执行人贲爱霞。被执行人田浩。手机号码。申请执行人贲爱霞与被执行人田浩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200元,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姚建斌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田浩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机动车辆,且被执行人田浩离家外出,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贲爱霞同意终结��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