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羿克龙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羿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初字第0078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羿克龙,农民。因吸毒、盗窃于2014年12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监视居住。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5)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羿克龙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洁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羿克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的事实被告人羿克龙因参与候某(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开福区喜来登酒店寻衅滋事而被刑事拘留30天。被告人羿克龙被监视居住后,找到被害人胡某,要求就其刑事拘留之事予以赔偿,2人由此发生争执。2014年8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羿克龙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融圣国际小区遇见被害人胡某,遂纠集“黑子”、“陈龙”(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胡某带至融圣国际9栋一房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向其索要钱款。期间,被害人胡某的朋友邓某送来现金人民币8000元。次日凌晨,被告人羿克龙与“黑子”、“陈龙”等人将被害人胡某带至长沙市雨花区雅塘村铁路旁一民房3楼房间内,要求被害人胡某继续筹钱,并用铁棍等物殴打被害人胡某。之后,被告人羿克龙与“黑子”又开车将被害人胡某带至株洲市芦淞区,被告人羿克龙使用铁棍对被害人胡某进行殴打,“黑子”持刀将被害人胡某左耳划伤。2014年8月8日22时许,被害人胡某的亲属及朋友将20000元转至被害人胡某的账户,被告人羿克龙取钱后放被害人胡某离开。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的损伤为:左耳廓软组织裂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特点;左上肢及左髋部等处软组织挫伤、左侧第5、6、7、10肋骨折,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特点,评定为轻伤二级。二、寻衅滋事的事实2013年9月11日20时30分许���候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喜来登酒店因行为不雅被保安制止后,与保安发生纠纷。候某电话联系刘某(另案处理)找人帮忙出气,刘某找了陶某(另案处理)和胡某一起来到喜来登酒店。随后,胡某又叫来了羿克龙等十几名男子。9月12日零时许,在候某的授意下,陶某等人将喜来登酒店大厅内的电脑显示器、打印机、验钞机等物品砸坏,被告人羿克龙等人则站在一旁助威。经鉴定,被砸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114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羿克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材料,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邓某、陈某、李某、候某、刘某、陶某、徐某、何某、曾某等人的证言,损坏物品的照片及购买凭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羿克龙指认抢劫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雨)公(物)鉴(法临)字(2014)第77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资料,长开价鉴(2013)321号《价格鉴定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羿克龙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羿克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羿克龙伙同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羿克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羿克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羿克龙一人犯数罪,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羿克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羿克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监视居住前羁押的30日已折抵刑期)。二、责令被告人羿克龙退赔被害人胡凯损失款人民币28000元。如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胜人民陪审员 曾蕴敏人民陪审员 廖 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