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二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广西双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南宁天乙医药保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双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天乙医药保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169号原告:广西双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居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小妹,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宝尚,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天乙医药保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甘耀华。原告广西双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天乙医药保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双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双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1109元,由原告广西双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尔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