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汾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海花与马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执字第331号申请人李某某,汾阳市文峰街道办事处八槐街100号居民。被执行人马某,汾阳市文峰街道办事处三官巷南一条20号居民。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生效的(2015)汾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某应给付申请人李某某借款本金321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已给付申请人执行款2000元,对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于2015年11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李某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汾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炎虎审判员 吕贵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腾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