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熊利珍与杨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利珍,杨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912号申请执行人:熊利珍。被执行人:杨春艳。申请执行人熊利珍与被执行人杨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94587.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在另案中拍卖处理、被执行人无车辆、银行账户内只有少量存款,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9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