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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梁欣瑜杂货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45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梁欣瑜杂货店,经营者揭利美。委托代理人马先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梁欣瑜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