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利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378号罪犯张利娜,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汝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利娜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平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2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张利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9月、11月,张利娜等三人经人介绍在汝州市先后两次以58000元的价格,贩卖两名女婴。该犯系从犯;于2015年2月28日缴纳罚金8000元。罪犯张利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4年7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利娜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利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审判员 冉东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