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潘瑛与杨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瑛,杨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997号申请执行人潘瑛。被执行人杨娴。申请执行人潘瑛与被执行人杨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3276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杨娴名下1、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南珠园5幢502室房产【含装修,房产证号:01××6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太国用(2011)字第422007431号,他项权证号:0100086439号,债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债权额100万元】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市值为房地产124.27万元【详见苏房地估字(2015)太第010150估价报告书】。该房产室内动产一批,包括空调5台、电视机3台、床3张、沙发茶几1套、餐桌1套,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作价25000元进行拍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娴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南珠园5幢502室房产及室内动产一批,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澄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忆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