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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委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瑛与单鑫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瑛,单鑫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委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陈瑛。被执行人:单鑫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单鑫康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港越路北侧越华新村越华大厦1009、1019、1020、1010、1017、1018室共6宗商业房产(1009、1019、1020室建筑面积各为18.4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各为4.67平方米;1010、1017、1018室建筑面积各为21.4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各为5.45平方米。详见浙亿安联诚房估(2015)第SF1175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水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