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灌商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荣与钟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钟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1178号原告李荣。被告钟金平,居民。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荣与被告钟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荣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金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对被告钟金平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撤回对被告钟金平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立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善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