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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36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董光海与被告钱远山、郑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光海,钱远山,郑绍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660-1号原告:董光海,男。委托代理人:胡友章,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远山,男。被告:郑绍芳,女。上列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业已依法立案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原告的申请,为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钱远山所有的皖QQS7**号车及皖A97A**号车各一辆;二、查封被告钱远山、郑绍芳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太阳岛花园18幢2单元402室房屋及被告钱远山、郑绍芳购买的位于巢湖市巢湖南岸碧桂园银屏秀色苑二街5幢2102室房屋;三、冻结被告钱远山、郑绍芳在金融机构存款2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华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