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白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慧彬与米因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彬,米因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869号原告李慧彬,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米因泽,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华,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慧彬与被告米因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慧彬、被告米因泽的委托代理人陈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慧彬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七个工作日内归还,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共计50万元。被告米因泽辩称,被告与原告并不认识,当时,被告在做工程,通过中间人朱小兰介绍向原告借款,但借款已全部归还。50万元的借条是在原告的威胁下出具的。因此,50万元的借款不是事实。被告保留追究原告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5月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50万��。2015年1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慧彬现金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正。借款人:米因泽。2015年1月15日”。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的人口信息、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的款理应归还。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本院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支持原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解借款已经偿还,借条是在原告威胁的情况下出具的,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于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米因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慧彬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驳回原告李慧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5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李慧彬负担3475元,被告米因泽负担85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光炽审判员 周海容人民陪审���李雪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 静 来源:百度搜索“”